哪些人享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不一样,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排在第一位的,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综上,船员的工资、伤亡赔偿金、港口税费、海难救助的救助款、运营中的侵权,这些行为所参数的债务属于船舶优先权,在船舶不能支付这些费用,拍卖变卖船舶后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