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移?
船舶买卖所有权转移,可以参考物权转移,首先船舶是动产,动产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转移,那么船舶买卖,所有权也是在交付的时候转移。
根据《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这里也应证了,船舶登记是对抗第三人,并不是所有权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的说,就是船舶多重买卖,交付优于登记,也印证了船舶买卖,交付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