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
船舶抵押自抵押合同设立时成立。
根据《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规定理解,这个抵押权登记是起到对抗效力,不是抵押权设立时效力。不过这里也规定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一船二押,这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几乎没胜算了,要吃别人剩下的了,排在最后顺序。
而且这个对抗都不是善意,也就说后面的抵押权人是恶意的,明知这船舶有抵押权,他的抵押权在后,只要他设立了登记,那么他的有限受偿权就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