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买意向书后,不想要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也就是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缔约中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当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损失需要对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举证,并且要举证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发生和进一步扩大的必要行为。
综上,如果在签订购买意向书时是诚信的,只是时候发生客观因素的变化,没有签订本约是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