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设立质权。
其一:根据民法典《427》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其二:民法典中并未禁止金钱作为质押。
其三:《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作为质权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能够证明双方合意赋予该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具有质押保证的性质。所以,该账户担保的债权人可基于对账户内资金享有的金钱质权,可排除其他普通债权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金钱要想设立质押权,需要将金钱特殊化,以及将金钱转移占有,符合这2个构成要件,金钱可以设立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