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原则上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购房者在和开发商约定购房合同后,如果开发商一直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购房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
那么随着房价的涨价,开发商故意拖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从而主张预售合同无效,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个问题,由于司法解释未在上述的解释中做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开发商也不能以这个主张无效,即便无效,也要在标的物增值部分给予买受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