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对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宣传是否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开发商为销售商品房做的销售广告被定义为要约邀请,也就是向他人做宣传,让他人来购买,来发起邀约。但是如果宣传资料涉及小区规划及相关设施的,而且购房者看中这些设施,那么就是要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对小区基础设施的规划说明的,即使未将该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也不影响他属于购房合同内容,比如开发商承诺小区内部会建一个游泳馆,但是未建设,这对业主来说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要看这个承诺是否对房屋价格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如果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