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犯罪嫌疑人适合取保候审的情形的,可以交纳保证金或者保证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过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执行,部分特殊的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如果危险系数较大,是不适合取保候审的。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这里具体执行机关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案件都有公安机关执行,只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