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期间患严重疾病必须要变更强制措施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期间患严重疾病,人民法院必须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吗?答案是不一定的,刑事诉讼发中并未强制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从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也可以不变更强制措施,这应该是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等其他形式的强制措施。
综上,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不一定就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其他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也是不一定就要变更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