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去自首的路上,被警察抓住带走了,可以构成自首吗?
回答这个问题,先来看看什么是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去自首的路上,并且被带走后可以如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因为满足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进行了描述。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2、隐瞒身份影响定罪量刑,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如果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如实供述。
3、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且交代的重于未交代的,应当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4、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交代,应认定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