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订立合同,由于甲方怠于索要标的物,并不配合接受标的物,作为债务人乙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债务人算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债务终止,也就是作为债务人乙不再有履行合同的债务。第571条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综上,履行合同,不一定是要交付标的物的,如果甲方不愿意执行合同,不配合接受标的物,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视为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