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交易习惯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而在日常中,合同当事人就会签订各种无名合同,那么这些无名合同,关于合同争议如何解释合同争议呢?
今天先来说说交易习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合同争议中,交易习惯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某个合同条款属于交易习惯,那么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这个主张就不会被法院认可,这会增加该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