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可以先催告,还不支付的,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如果出现2期租金未支付,或者为支付租金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出租房可以解除合同,取回出租物。
融资租赁在现代社会中比较常见,为了满足大家对融资的需求,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情形如何处理,可以按法定的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融资租赁出现纠纷的细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综上,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出现2期租金未支付,或者为支付租金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出租房可以取回出租物,如果承租方强行扣押出租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支付侵权造成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