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一)主债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要使得自己财物所设立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样可以考虑以下四种方式:
(一)主债消灭:如果作为担保的债务已经完全清偿,那么担保物权自然消失。
(二)担保物权实现:在担保物被拍卖或变卖后,如果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那么担保物权就实现了,之后该权利即告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权: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放弃担保物权。只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并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担保物权即可消灭。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可能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或事件,会导致担保物权自动消灭,例如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