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充。
首先、将国有公司、企业里的监事纳入到犯罪主体,将其他除经理以外的高管也纳入到了犯罪主体。
其次、将其他私企的董监高也纳入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更好的保障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该罪的修改,大大扩大了刑法对损害企业、公司利益的犯罪打击,更有效的保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该条修改的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