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确实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第一顺位,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二)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这是第二顺位。这些费用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必要费用,因此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是第三顺位。这些费用也是破产人的法定义务,需要得到清偿。
(四)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最后一顺位。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除了以上三种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那么会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每个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额占该顺序债权总额的比例获得清偿。
注意,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那么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虽然都是随时清偿,但是破产费用也是优先共益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