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那么医疗费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又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也就是说,发生工伤后,如果有工伤保险的,不仅医疗费用由工伤报价基金支付,其他的主要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发生工伤,可以参照《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对照看看。
综上,如果企业员工发生工伤,很大一部分费用都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未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这些费用就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