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将公共绿地划为停车位出租出售是否有效?
开发商在未取得公共绿地停车位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出售停车位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小区内的绿地变更为停车位,再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出售是无效的。
综上,业主委员会对绿地停车位被侵占,可以依法起诉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绿地停车位属于业主公共所有,大家都可以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