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未取得公共绿地停车位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出售停车位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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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拆除、改变承重墙造成侵权,业主与装修承包人轻则会被责令复原、承担民事赔偿,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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