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收到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怎么办?
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会计做账必须要求原始会计凭证的真实性。
而且《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由此看出,会计人员收到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是有权不予接受的,对于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可以要求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