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买卖 公司法 知识产权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案例解析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女职工

女职工

2009年10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专家座谈会,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官员,全总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门领导和来自医学、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
保护监察相关分类: 职业病 童工 临时工 农民工 女职工 特殊工种 劳动安全 劳动保护
最新文章 更多
收养孩子,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收养? 合法收养孩子,是可以的,需要走正规渠道,比如可以到福利院,或者有特殊情况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什么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2024-10-13
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2024-10-13
离婚的时候,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2024-10-12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多分财产吗? 2024-09-30